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专门研究无人驾驶汽车的讲师布莱恩·沃克尔·史密斯(Bryant Walker Smith)说道,有关无人驾驶汽车的新法律有很多问题都没有解决,部分原因是完全无人驾驶汽车要在许多年以后才能上路。
“我们现在还并未在实际上拥有完全无人驾驶汽车。”史密斯说道。“我们不知道未来这种汽车还将有什么不同的面貌,不知道最终功能将会如何,也不知道其安全性将会如何。如果我们在实际上拥有一种产品,那么对其司法不确定性进行分析就会变得容易得多。”
在 亚利桑那州,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责任是关键的阻塞点,代尔说道。在他推出上述法案以后,美国汽车制造商联盟(Alliance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在当地的一名代表与他取得了联系,提出了有关汽车厂商责任的问题。上周,他推出了一项新的法案,希望能缓和这种担忧情绪,但 现在他正在从保险业那里收到问题,他说道。
“你正在看到越来越多的人对开发这种汽车感兴趣。”代尔说道。“我乐于澄清一些问题,原因是我们正在看到这种汽车已经被展示出来。”
佛 罗里达州已经采取了暂定措施来解决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问题,该州法案的一项修正案已经免除了原始汽车厂商的责任,前提是出事故的无人驾驶汽车曾被修改,并 因而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美国汽车制造商联盟此前曾寻求敦促立法机关通过这项规定,该组织在去年9月份强烈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杰里·布朗(Jerry Brown)否决该州法案,该州的法案缺少像佛罗里达州那样的免责规定,但布朗签署了这项法案。
汽 车厂商一直都在宣传无人驾驶汽车的潜在安全性问题,称其将可缓和交通拥挤问题;与驾驶者相比,无人驾驶汽车能更加迅速地对危险作出回应。这种技术能带来 “巨大的利益”,美国汽车制造商联盟的副总裁葛罗瑞亚·贝格斯克(Gloria Bergquist)说道。但她表示,无人驾驶汽车相关的责任法最好是由联邦政府制定,以避免各州不同的法律拼凑起来可能带来的问题。“与此相关的责任成 本可能是十分庞大的。”她说道。
但是,美国联邦政府在无人驾驶汽车的问题上则几乎没有 采取什么措施。美国国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在去年10月份表示,该局计划对自动驾驶技术进行研究,但尚未颁布任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