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选输给了拜登,特朗普没有选择认输,反而还在离任前夕针对中国又搞了波“大事情”。
据路透社报道,特朗普政府12日突然公布一项行政命令,禁止美国投资者对中国军方拥有或控制的企业进行投资。据悉这是美国大选日后,特朗普政府加大对华施压的最新动作。
路透社报道称,特朗普政府此举意在阻止美国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其他机构买卖这些中国企业的股票,原因是这些中国企业与军方有关。
该行政命令将于2021年1月11日上午9:30开始生效,该命令将禁止美国投资者对上述中国企业的证券进行任何交易。同时,它还禁止美国人在被认定为“中国军事企业”的60天内买卖这些企业的证券。
据了解,中国电信、中国移动、海康威视、浪潮集团、华为等中国企业或将受到该规则影响。除此之外,还包括大型国有航空和建筑公司,合计受影响中国企业数量高达31家。
31家企业名单具体包括: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AVIC)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CASC)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CASIC)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CETC)
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CSIC)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CSSC)
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
杭州海康威视数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浪潮集团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AECC)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CRCC)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CRRC)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曙光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公司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研究院控股的上市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显而易见,被列入名单的基本都是处于国内各个科技领域第一梯队的中国企业,美方也只是扯着“维护国家安全的幌子”再一次施压国内科技产业罢了。
路透社称,此举是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大选失利”后推出的最新重大政策举措,表明其政府正寻求利用任期剩余的几个月打击中国。这也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之间本已令人担忧的关系。
对此,部分被针对的企业也就此事进行了回应。海康威视副总经理、董秘黄方红在某平台上回应称:“美国总统刚签发的行政令,我们已经关注。海康威视在2020年6月24日美国国防部首次公布中国军事关联企业清单时,已提出抗议,海康威视不是军工企业,将我们列入这个清单是没有根据的。海康威视是一家独立运营、公开上市的商业公司,公司股权架构公开透明,关于公司经营业务各方面的信息也都是公开可获取的,我们过去一直与各利益相关方保持充分的、透明的沟通,以澄清可能存在的误解,未来我们将继续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一直以来,特朗普任职期间就对中国科技产业实施了诸多限制手段:
细细数来,从去年10月7日开始,美商务部产业安全局新增了一批“实体清单”。名单中有28家中国企业,其中包括了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等8家国内知名科技企业,覆盖了人工智能、安防、物联网、电子数据等方面,名单上其他实体则为相关地区的政府及公安机构;
今年5月2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共计33家中国公司及机构列入“实体清单”,当中包括北京计算机科学研究中心、奇虎360、 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网易考拉、东方网力等科技企业/机构。这些企业及部门被列入“实体清单”后,美国政府即可根据《出口管理条例》限制对这些机构出口、进口或转口,这意味着进入名单的企业无法与美国有着任何商业交易;
今年8月17日晚,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重点针对华为实施了进一步限制,增加了38家华为关联公司,对所有受《出口管理条例》(EAR)约束的项目实施许可证要求,并修改了4个现有的华为实体清单条目。
除了数次“实体清单”事件以外,大疆、华为、中芯国际、中兴通讯……许多国内各领域的龙头企业也都数次遭遇美国的不公平对待。
众所周知,美国“实体清单”是美国为维护其国家安全利益而设立的出口管制条例。在未得到许可证前,美国各出口商不得帮助这些名单上的企业获取受本条例管辖的任何物项。简单地说,“实体清单”就是一份“黑名单”,一旦进入此榜单实际上是剥夺了相关企业在美国的贸易机会。”
此前,中方已多次就美方无端打压中国企业问题表明严正立场。中国外交部表示,美方一再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国家力量,打压特定中国企业,严重违背美方一贯标榜的市场竞争原则和国际经贸规则。
对于美方长期以来的挑衅,国内定当做出合理反击。就在2020年9月19日,我国商务部商务部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内容共十四条,其中指出,我国将对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外国实体采取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