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东莞松山湖实验室火灾报告:直接经济损失约3945 万元

OFweek电子工程网 中字

2月24日,广东省东莞市政府网站发布《东莞市松山湖“9·2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本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火灾过火面积约410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微波吸收材料、设备、办公用品、汽车及物品一批。经评估显示,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3945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悉,此次火灾的涉事建筑物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3华为团泊洼基地内,系华为团泊洼研发实验室项目6号厂房,被命名为“G2栋”,其东面是G6栋、南面是G3栋、西面是阿里山路、北面是G1栋。G2栋主要包括外部的主体建筑和内部的远场天线暗室。

报告指出,火灾事故蔓延扩大原因包括:

1.报警晚,延误了灭火的最佳时机

2.火灾荷载大,内部结构复杂

3.消防设施发挥作用不明显

4.现场施工单位、物业管理方应急处置不当

报告指出,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一共有5家,包括:

1.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依法处理。

4.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未能履行涉事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致函其属地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5.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情况下,擅自将G2栋建筑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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