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来自上海金融法院公众号消息,上海金融法院宣布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飞乐音响应向315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39万余元。
2020年8月,因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魏某等34名投资者作为原告将飞乐音响告上法庭,要求飞乐音响赔偿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今年3月30日,在上海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中,被告飞乐音响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2021年3月30日,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买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通知费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辩论。庭审中就投资者损失核定还引入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明知涉案虚假陈述的存在仍买入股票,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其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该方法将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组合参考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了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权重,能够客观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间因市场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具体影响程度。对于代表人为维护投资者权利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通知费,法院对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显示,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乐音响”) 创立于1984年11月18日,是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SH.600651),公司发行的第一张股票由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赠予美国纽交所珍藏。 作为一家全球化跨国照明企业,飞乐音响旗下包含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飞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亚尔光源有限公司等重点子公司和一家国际化的海外照明集团——喜万年集团。百年沿革,传承历史,公司还拥有“亚”牌、“Sylvania”两大百年品牌,一个国家级技术中心和一个全球产品检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