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推股权激励考核增速要求超50%,这一公告也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15日早间,深交所向赛微电子下发关注函,问及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合理性。
关注函显示,2021年11月10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以2021年度作为激励计划第一个业绩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口径包括上市公司、瑞典Silex产线、赛莱克斯北京产线。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如下事项做出进一步说明:
1.请结合今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过往年度第四季度业绩占比、截至目前在手订单规模等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已基本明确2021年度可实现的业绩,如是,请说明仍以2021年度作为考核期的合理性,是否能够达到激励效果,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归属的考核指标口径分为上市公司(G),瑞典Silex产线(FAB1&2)(S)、赛莱克斯北京产线(FAB3)(J)三个层次,考核年度为2021-2023三个会计年度。其中,上市公司(G)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至少需达到8.20亿元、12.50亿元、20.00亿元,增速分别达到52.44%、60.00%;而公司最近两年又一期的营业收入增速仅分别为0.77%、6.55%、9.21%。
(1)请补充说明以生产线作为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生产线的业绩是否可独立核算、指标设置是否清晰透明,将其作为考核指标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2)请补充说明各激励对象任职单位与上述三个层次的考核指标是否一一对应,是否存在交叉、重叠,业绩考核设置是否清晰明确、可操作;是否存在上市公司层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部分业务而非公司整体的业绩作为考核指标的情形,如是,请说明相关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要求。
(3)请结合G、S、J指标过去两年又一期的具体表现、公司经营现状及规划、所在行业发展趋势等补充说明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3.请结合前述问题进一步说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你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交易情况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1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