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消息,日前长电科技发布了涉及诉讼进展的相关公告,该公告披露了A股封测龙头长电科技与矿机芯片厂商芯动科技司(INNOSILICONTECHNOLOGY LTD)(以下简称“芯动公司”)长达两年的纠纷案件最新进展,目前该案件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为:已收到一审判决书,芯动技术公司提起上诉。
(图源长电科技公告)
本次芯动公司的上诉情况详情如下:
案件 1:
原审原告芯动公司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 02 民初129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芯动技术公司
被上诉人一: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STATS CHIPPAC PTE.LTD.
被上诉人三:星科金朋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2020)苏 02 民初 129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1、 对于 PPT 基板封装的芯片不耐高温是否构成封装质量问题、对 PPT 基板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以及对长电公司留置权的判定问题,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判决利用优势证据规则判定“涉案质量问题并非发生于长电公司封装过程,与长电公司所封装的芯片质量本身无关”,属于严重事实未查清,结论过于武断。在双方《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辅助人各执一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本应根据上诉人(原审原告)芯动公司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由鉴定机构对专业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
3、 一审判决认定的“长电公司所封装的芯片符合芯动公司的质量要求”(一审判决书第 52-56 页),多处事实不清,对于封装厂工艺认可、验收等问题多处认定有误。
案件 2:
原审被告芯动公司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 02 民初22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芯动技术公司
被上诉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维持(2021)苏 02 民初 22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
2、撤销(2021)苏 02 民初 22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电公司应对由其加工的芯片质量合格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交付工作成果,一审法院刻意回避,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一审判决对于《设计及加工合同》 生效前的订单的重要事实未查清,原告作为承揽方索赔的加工费金额,有部分应由新加坡星科金朋公司或星科金朋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
3、一审法院认定的“芯动公司……并未对加工费欠款金额本身提出异议”,事实不清,且关于报关金额和开票金额的差额仅听取长电单方面的“合理解释”,并未给予芯动反驳的机会,程序上明显不当。
4、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电公司扣留涉案晶圆的行为定性适用法律错误。
5、一审法院对于加工费的付款期限、利息计算的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长电科技表示,公司作为原审被告的案件 1,鉴于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作为原审原告的案件 2 所涉及的加工费已于 2018 年度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后续收回上述款项,将会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